給日本民宿屋主的法定業務

民宿營運義務在屋主與管理業者之間有所分工

不要把住宿者名簿、標識、定期報告、衛生安全與申訴處理混為一談,應確認責任人與資訊流向。

住宅宿泊事業申報後,住宿者名簿、衛生安全、外國旅客指引、鄰里說明、申訴處理、標識及每兩個月的住宿實績報告仍會持續,但並非全部由同一方執行。

結論:依第11條委託管理時,第5條至第10條業務由管理業者負責。申報住宅的標識揭示,以及向都道府縣知事等提交的每兩個月定期報告,仍由住宅宿泊事業者即屋主負責。

本文依日本觀光廳民宿制度入口網站整理負責人與報告路徑。個別物件的申報內容、地方規則及管理受託合約,仍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確認。

先區分屋主義務與管理業務

需要委託管理時,登記住宅宿泊管理業者負責第5條至第10條業務及合約約定的維護保全。屋主保留申報內容、標識、住宿日數及行政定期報告等事業者義務。管理業者持有報告資料時,應在合約中明確提供給屋主的方式。

需要明確負責人的主要業務

  • 屋主:管理申報內容及每間申報住宅的180天上限
  • 屋主:揭示申報住宅標識並維持記載內容
  • 屋主:偶數月15日前向主管機關報告前兩個月住宿實績
  • 管理業者:合約住宅的衛生、安全及外國旅客指引
  • 管理業者:住宿者身分確認與名簿製作、備置
  • 管理業者:向住宿者說明必要事項並處理鄰里申訴
  • 雙方:在合約中明確管理業者向屋主提供的紀錄、頻率及格式

按責任方確認5項持續業務

1

住宿者名簿與身分確認

受託住宅由管理業者負責身分確認及名簿製作、備置。合約也應明確如何提供屋主定期報告所需的住宿者資料。

2

申報住宅標識

屋主在每間申報住宅揭示規定標識,並維持申報編號及聯絡方式等最新。此標識與管理業者在營業所揭示的登記標識不同。

3

住宿實績定期報告

屋主在偶數月15日前報告前兩個月的住宿日數、住宿者人數、延住宿者人數及國籍明細。管理業者依合約提供依據紀錄。

4

衛生、安全及外國旅客指引

受託住宅由管理業者負責清潔通風、入住人數、安全設備、避難指引及所需外語設施與交通說明。具體方法與費用由合約約定。

5

住宿說明與申訴處理

須向住宿者說明噪音、垃圾等事項並處理鄰里申訴。受理時間、聯絡方式、現場出勤及額外費用是不同的合約條件。

容易混淆的4個界線

同樣稱為「報告」「標識」「處理」,接收方與負責人可能不同。簽約前請分別確認。

向主管機關報告與管理業者向屋主報告

屋主每兩個月向主管機關提交住宿實績。管理業者在屋主事業年度結束後及管理合約結束後,向屋主報告管理業務執行情況。

分別記錄接收方、期限、製作人及提交人。

180天管理與訂房資料

180天上限按每間申報住宅適用。應核對訂房與實際住宿日期,並在合約中決定由誰彙總、誰最終確認。

反映取消與日期變更,並與行政報告使用相同依據紀錄。

申報住宅標識與管理業者標識

屋主在申報住宅揭示事業者標識。登記管理業者在登記營業所或事務所揭示另一種標識。

不要把物件標識與管理公司辦公室標識視為同一文件。

申訴處理與緊急現場出勤

法定申訴處理體系不等於夜間問題或設備故障時派員到場。StayJP緊急現場應對僅在30%+方案中依合約條件確認。

在合約中區分受理時間、出勤條件、服務區域、核准及額外費用。

對齊責任與紀錄的6個步驟

1

確認申報狀態與委託必要性

確認申報住宅、屋主是否在場、居室數量及現有管理合約。

2

在合約中寫明業務與執行方法

明確衛生、安全、外國旅客指引、名簿、住宿說明、申訴及維護保全的執行方法。

3

記錄身分確認與住宿者名簿

確認住宿者身分,記錄姓名、住址、職業及所需外國旅客資訊。

4

核對住宿日數與報告資料

核對訂房、變更、取消與實際住宿,確定每間申報住宅的日數與人數。

5

屋主提交每兩個月報告

偶數月15日前,由屋主向都道府縣知事等報告前兩個月住宿實績。

6

更新標識、合約與權限

聯絡方式或管理業者變更時,確認申報、標識、OTA權限及合約是否需要變更。

確認期限與標準

營運中追蹤的3項標準

每2個月

屋主向主管機關報告住宿實績

180天

每年4月1日中午至次年4月1日中午的上限

依合約區分

管理業者執行業務與屋主保留的提交、核准

透過官方資料確認負責人與期限

本文依日本觀光廳民宿制度入口網站整理住宅宿泊事業者與管理業者的分工。法規及行政指引可能更新,請確認營運時的最新版。

確認日期:2026年8月20日

營運義務常見問題

1. 住宿者名簿記錄什麼?

記錄住宿者姓名、住址、職業等;對在日本沒有住所的外國旅客,還須確認國籍及護照資訊。身分確認、記載及保存方式請以最新法規與合約為準。

2. 每兩個月報告由誰提交?

住宅宿泊事業者即屋主在偶數月15日前向主管機關報告前兩個月。管理業者保存名簿與住宿資料時,應在合約中明確向屋主交付的資料及時間。

3. 申報住宅標識由誰維護?

屋主在經營期間於申報住宅揭示規定標識。此標識與管理業者在營業所、事務所揭示的登記標識不同。

4. 屋主不在型中,屋主不能執行個別工作嗎?

需要委託時,應將全部住宅宿泊管理業務委託給一家登記管理業者。之後屋主可在管理業者責任下執行個別工作,但須在合約中明確執行者、指示、紀錄及費用。

5. 想營運超過180天怎麼辦?

僅憑住宅宿泊事業申報不能超過180天。旅館業與特區民宿是不同制度,物件須符合各自條件並取得所需許可或認定。StayJP不代辦許可或申報申請。

總結:按負責人與報告對象管理每項義務

名簿、標識、定期報告、衛生安全及申訴都屬於民宿營運,但負責人與接收方不同。委託後仍應在合約及營運表中確認屋主保留的提交、揭示、核准與費用。

  • 第5條至第10條管理業務由管理業者負責執行
  • 申報住宅標識與每兩個月行政報告由屋主負責
  • 合約明確管理業者向屋主提供資料的方式
  • 區分申訴處理與緊急現場出勤條件
  • 180天上限按每間申報住宅實際住宿管理

StayJP作為登記住宅宿泊管理業者,在合約確認標的住宅與執行方法後承接法定管理業務,並同時確認屋主保留的定期報告、標識、核准及費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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